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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補充責任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補充責任是因侵權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不是壹種責任,而是壹種兩種責任,即兩種責任發生在具有直接原因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具有間接原因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在後果上完全重合的情況下。這兩種責任並不是完全的責任,連帶責任是在其內部分擔的。而是要麽由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要麽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是在壹個責任中分擔所有人的責任,每個人承擔或者是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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