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堅持民族平等和團結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
第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事業
第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五、發展少數民族的科學、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
六、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和發展
七。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八。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新稅法頒布前批準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按以下方式實行過渡: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原享受“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享受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措施和年限,直至新個稅法實施後期滿。但是,如果他們因為沒有盈利而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優惠期將從2008年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