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勞動合同終止後,未依照本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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