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治條例》第十壹條,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文化、工商、城管、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建築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是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學校安全的項目;
二、在學校圍墻附近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3.進行汙染環境、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在校園二百米範圍內,設置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歌舞、電子遊戲、互聯網服務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
七、依法應當制止和查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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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也包含了對中小學校附近網吧的相關限制。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設備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息室等營業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附設的為特定對象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九條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或者居民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百度百科-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