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體現了嚴於律己、嚴於律己的精神。因此,黨員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無論後果如何嚴重,都應當開除黨籍。同時,醉酒駕駛機動車,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開除: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壹條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