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養蜂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第壹款:養蜂人到達蜜粉源植物種植區放飛蜜蜂時,應當通知3000米以內的村組織或者管理單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組織和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發布公告。在放蜂區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避免在盛花期使用農藥。如確需施用農藥,應選擇對蜜蜂低毒的農藥品種。
第十五條養蜂人應當持《養蜂證》到蜜粉源的養蜂主管部門或者蜂業協會聯系落實放蜂地點。輪養蜂場之間的距離原則上應大於1000米,並與居民區和道路保持適當距離。轉放蜂者應服從場地安排,不得強行占用場地,並遵守當地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