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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主體包括

經濟和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1,國家機關

2.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

3、經濟組織內部機構及相關人員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

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又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在協調國家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是經濟權利(權力)的持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活躍、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調節法。

前者分為代表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擔國家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控制主體(受控)。後者又分為代表國家管理或調控市場經濟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市場調節的主體,即調控(管理)主體和被調控主體(市場主體)。

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整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它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的根本區別是什麽)、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在邏輯上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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