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交納的費用,但可以不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除外。訴訟費壹般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規定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誤工費等。
訴訟費用壹般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可以自願承擔。常見的訴訟費用分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2.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3、法院裁定原告或上訴人撤訴的,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承擔;
4.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5、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公告費,由檢察官或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