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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政治制度

韓國現行憲法於1987+00年6月全民公決通過,2008年2月25日生效。根據新憲法,韓國實行三權分立、依法治國的制度。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武裝部隊司令,在政府體系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總統是國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同時,總統也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委員會行使行政職能。總理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理,由總統任命,但必須經過國會批準。總理有權參與國家重要政策的制定。總統無權解散國民議會,但國民議會可以通過啟動彈劾程序對總統進行限制,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韓國實行壹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四年,國會議長任期兩年。除了制定法律,憲法賦予國會的職能還包括批準國家預算、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的權力。韓國法院分為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院,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院裁決的上訴。首席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準。法官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他70歲時必須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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