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欺詐必須是主觀故意,但從字面理解,欺詐就是掩蓋真相,誤導消費者,而“欺詐”這個詞本身就已經揭示了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在以下六種情形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故意誤導消費者的,屬於欺詐行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銷售無效、變質的商品,偽造產地的商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偽造或者變造商品。
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購買者可以要求商品價款三倍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