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病歷是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預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的記錄。案例中工傷職工傷害的發生,是基於就診時工傷職工或陪護人員描述的客觀歷史記錄,根據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對於患者主訴不能修改病歷。醫生無權修改實施危險用字病歷的醫療機構。工傷職工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8條* * *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