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節假日工資應為平時工資的三倍。在周六日公休日安排工作,但不能安排其他同等休息時間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班工資的兩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為正常工資的三倍。法定節假日是三倍工資。而且不是休息或者換班就能替代的。休息日工作是工資的兩倍,但是可以通過休息或者換班來代替。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需要註意的是,只要每周工作時間不高於40小時,周六、周日就不是法定休息日。
《勞動法》規定假期包括以下內容:
1,過年,1天(10月1天);
2、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綜上,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且不得以休假代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