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家長式的措施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相對人的自由或權利。這就是所謂的國家或政府的“強制”。由於強制對象的不同,法律家長主義可以分為直接家長主義和間接家長主義。前者是對受益人自由的限制,如法律要求司機系安全帶;後者是對相對於受益人的主體自由的限制。受益人並不總是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比如禁止以被害人同意為抗辯理由推卸法律責任。這壹法律限制主要影響犯罪者,但試圖保護自願的受害者。
第三,家長式的措施也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客觀效果。法律家長主義與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和社會聯系之間存在關系。有些法律或政策從社會角度看是公益的,從個人角度看是家長式的。例如,臺灣省大法官在論證472號關於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時,以公共福利和社會聯系為理由來證明該規定的正當性,其立法目的是消除因對當事人的傷害而給其他社會成員造成的負擔。對於法律家長主義被公共利益取代的觀點,有學者做出了這樣的回答:“有壹點我很奇怪,為什麽有些人如此狂熱地堅持認為,那些受傷害最大的人最不可能從這項立法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