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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是否扣分?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不扣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關於違法停車,處罰是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壹)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車;(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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