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根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

根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

根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或者學校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過錯的,依法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因校外第三方侵權所致;

2.學生自殺、自殘或迷路;

3.學生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未被學生、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告知且學校無法預見的;

4.對抗性或危險性體育比賽中意外發生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壹千個人裏有壹千個哈姆雷特。無論如何,世界上找不到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每個人對同壹件事的判斷標準也會不同。我的回答可能不是最標準最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妳壹些幫助,得到妳的認可。謝謝大家!

  • 上一篇:齊齊哈爾大學政治系教師王海英說。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是否扣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