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因校外第三方侵權所致;
2.學生自殺、自殘或迷路;
3.學生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未被學生、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告知且學校無法預見的;
4.對抗性或危險性體育比賽中意外發生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壹千個人裏有壹千個哈姆雷特。無論如何,世界上找不到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每個人對同壹件事的判斷標準也會不同。我的回答可能不是最標準最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妳壹些幫助,得到妳的認可。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