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本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
民法典第680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