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國家結構形式上,可分為單壹制多轄區國家與聯邦制多轄區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單壹制國家只有壹部憲法和壹個中央政府,在對外關系中作為單壹的國際法主體出現。目前,這類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伊朗、伊拉克、冰島、瑞典、泰國、荷蘭、芬蘭、肯尼亞、敘利亞等。聯邦制是壹個多轄區的國家。國家結構是聯邦制,由若幹州、州、* *和國家組成。聯邦及其成員單位分別行使壹定的國家權力,各自的權力由聯邦憲法劃分。聯合會及其成員單位有自己的憲法、法律、政府、立法和司法機關,並在各自管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目前,聯邦國家主要有:美國、澳大利亞、巴西、緬甸等。
(2)按社會制度可分為同壹社會制度與不同社會制度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壹般來說,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存在同壹社會制度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如美國、澳大利亞;中國只有中央法制區和地方法制區的法律沖突才是不同社會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
(3)按法律體系可分為同壹法系的區際法律沖突和不同法系的區際法律沖突:如美國是同壹法系的區際法律沖突,中國香港、澳門是不同法系的區際法律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