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保證企業實現質量目標,按本規範要求經營藥品。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為高級管理人員,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獨立履行職責,對企業內部藥品質量管理有裁決權。
企業中從事藥品經營和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規定的資質要求,且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執業的情形。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過基本藥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
擴展數據:
對藥店的gsp認證要求規定:
1.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按照培訓管理制度開展培訓,使相關人員能夠正確理解和履行職責。培訓工作要有記錄,要建立檔案。
2、從事特殊管理藥品和冷凍藥品儲存、運輸等工作的人員,應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3、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儲存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和年度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具體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百度百科-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