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險工程”),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工程和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的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險項目範圍。
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及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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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分項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項工程。
危險工程和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的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險項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