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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不讓妻子碰,妻子能堅強嗎?

法律解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理論上稱為“婚內強奸”。“婚內強奸”能否構成強奸罪,目前理論界意見不壹,主流觀點是婚內不構成強奸罪。但如果是在分居期間,提起離婚訴訟等。,可以認定為雙方都沒有法律保護,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基本終結,夫妻關系壹直處於不確定狀態,夫妻關系嚴重破裂的夫妻關系。此時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與強奸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沒有本質區別,構成強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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