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對於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點包括網絡服務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人所在地、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