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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如下

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如下:

首先,根據意思表示在法律行為成立中的構成特征。

1.單方法律行為:僅由行為人意誌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行使追認權、行使撤銷權、行使抵銷權、立遺囑、放棄所有權。

2.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意思相反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包括合同行為、收養協議、委托監護協議等。

3.* * *同壹法律行為:兩個以上行為人向同壹方向表示自己的意誌,相互平行組合,達成協議後才能成立,並有合夥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4.決議行為:基於多個行為人的意誌表達,按照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形成團體意誌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根據法律行為的效力領域。

1.財產的法律行為:具有改變財產關系效果的法律行為,包括設定抵押和締結合同。

2.身份法律行為:具有改變身份關系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結婚、離婚和收養。

三、根據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有必要實行特定形式的劃分。

實質法律行為:只能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成立的法律行為。有抵押合同、擔保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要求書面形式。

不必要的法律行為:法律不要求特定的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行為的法律行為。

四、根據相互依存的法律行為之間的相關性。

主體法律行為:相關法律行為中不存在相關法律行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相互關聯,必須以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五、根據當事人是否已支付對價。

有償法律行為:雙方對待對方的支付義務的行為,包括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

自由法律行為:壹方有給付義務,另壹方無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包括贈與合同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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