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也就是說,子女無論男女,都有履行贍養義務的義務。以各種理由逃避履行義務的,父母有權要求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履行。在處理這壹案件時,法院利用法律規定進行教育。從有利於家庭和睦的角度出發,沒有采取審判的方式,而是對當事人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提高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從而妥善調解了父女之間的撫養費糾紛,維護了父女之間的家庭關系。
婚姻法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