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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上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不可行?

雖然贍養父母是法律義務,也是對子女的道德要求。但是,子女定期看望父母只是道德上的呼喚,不把道德問題納入法律是全社會有識之士的學問。此外,在現實生活中,子女因現實原因不能定期探望父母也是事實。如果不考慮這些人,斷然定期探望父母是不合理的,不利於維護法律尊嚴,與法制社會的需要相違背。

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也就是說,子女無論男女,都有履行贍養義務的義務。以各種理由逃避履行義務的,父母有權要求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履行。在處理這壹案件時,法院利用法律規定進行教育。從有利於家庭和睦的角度出發,沒有采取審判的方式,而是對當事人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提高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從而妥善調解了父女之間的撫養費糾紛,維護了父女之間的家庭關系。

婚姻法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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