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壹個提出“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國家法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的最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是壹種特定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許多國家建立了教師執照制度或教師資格證制度。
2012 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市中小學教師資格首次註冊後不再實行終身制。此外,北京教師資格將不再享受“終身制”,取而代之的是5年的時間限制。
教師的法律意義
《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任務的專業人員。”這壹規定包含以下含義。
1.教師是從事專門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這是就教師身份而言),他們必須具有專門的資格並符合特定的要求。
2.教師的職責是教育教學(這是從教師的職業特點來說的)。
只有承擔教育教學責任的人,才具備教師最基本的條件。
3.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這是教師工作的目的)。教師的壹切教學工作都必須服務於這壹目的,教師必須切實履行這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