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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壹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是什麽?

我國第壹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壹個提出“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國家法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的最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是壹種特定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許多國家建立了教師執照制度或教師資格證制度。

2012 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市中小學教師資格首次註冊後不再實行終身制。此外,北京教師資格將不再享受“終身制”,取而代之的是5年的時間限制。

教師的法律意義

《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任務的專業人員。”這壹規定包含以下含義。

1.教師是從事專門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這是就教師身份而言),他們必須具有專門的資格並符合特定的要求。

2.教師的職責是教育教學(這是從教師的職業特點來說的)。

只有承擔教育教學責任的人,才具備教師最基本的條件。

3.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這是教師工作的目的)。教師的壹切教學工作都必須服務於這壹目的,教師必須切實履行這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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