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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賣房怎麽補償?是否存在欺詐或非法集資行為

1.實踐中,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但如果開發商在起訴前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則可以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因此,預售商品房合同中有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該約定的效力,並將其作為處理雙方爭議的依據。合同無效且合同中未約定相關爭議解決方式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同時,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 並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了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至於開發商沒有欺詐或者故意隱瞞的情況,應當依據上述合同法適用法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和購房人對合同無效都有過錯,就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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