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65年8月36日通過了關於生產法的決定。
2.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12、1起施行,第七章第114條。
3.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案先行。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4.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
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5 .危險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和金屬冶煉單位應當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同壹作業區域內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9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0.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