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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偽造的法院調查信?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或者收買、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判決以占有他人財物而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教唆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漳州法律問答顧問

2019 . 05 . 21 11:54:01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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