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給出解雇員工的合理理由。對於犯了錯誤的員工,解雇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辭退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指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強制措施。《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