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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被扣九分的項目有哪些?

駕駛證扣分的處罰最遲十五天處理。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原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被扣9分的機動車有:

1,駕駛人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駕駛人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

3.駕駛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違法停車的;

4、中型以上車輛、校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在普通道路上行駛時,時速超過50%的;

5.7人以上載客汽車,車內實際人數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但未達到100%;

6.司機開校車,但沒有資格開校車;

7.中型及以上載客汽車和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或者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開車的基本扣分是:1,2,3,6,12。如果沒有清除處罰記錄,意味著即使違章處理,處罰記錄也會保留在駕駛證記錄中;也就是說,每個記分周期的扣分記錄將壹直保存在駕駛證記錄中備查;只是過期了,歸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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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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