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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人際法律沖突的成因

顧名思義,法律沖突是壹種我們不知道如何適用法律的情況。法律沖突存在於涉外民事關系中,它往往表現為國內法與外國法的沖突。

1,概念

法律沖突是指對同壹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由於各國民法的規定不同,管轄的可能性不同,在法律適用上發生沖突。

2.法律沖突的原因

(1)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涉外民事關系;

(2)涉及的民事法律不同;

(3)司法權的獨立;

(4)國家為了發展涉外民商事關系,必須承認內外法平等,即必須承認涉外國內法在壹定範圍內的域外效力。

3.幾種不同性質的法律沖突

(1)區際法律沖突

它指的是壹個國家不同地區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這種沖突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聯邦制國家或司法體系復雜的國家較為常見。

(2)法律的人際沖突

是指壹個國家內部適用於不同宗教、種族、階級的人的法律之間的沖突,解決人際法律沖突的制度稱為人際私法。例如,在印度,信仰印度教的人受印度教法的制約,而信仰波斯教的人受波斯教法的制約。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印度法院會根據印度人際法律沖突來判決案件。

(3)時際法律沖突

是指可能影響同壹涉外民事關系的新舊法律沖突。比如中國婚姻法1950規定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習慣結婚,而婚姻法1980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現在,壹對1979在中國結婚的表兄妹在美國定居多年,男方在美國提起婚姻無效訴訟。此時,美國法院不僅要考慮美國法與中國法的沖突,還要解決中國舊法與中國新法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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