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們之間有以下三個主要區別:
1,意思上的區別
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基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基礎關系又稱“票據實質關系”,是存在於票據關系之外,不以民法規定的票據行為為基礎的法律關系。
2、票據收發時間的差異
票據關系的原因或本質只能發生在票據發出和收到之後。
票據基礎關系的原因或本質在票據被給予和收到之前就已存在。
3.類型差異
根據票據的名稱,票據關系分為票據關系、本票關系和支票關系。因出票、背書轉讓、保證、承兌而產生的匯票權利義務關系是匯票關系;因本票的簽發、背書、轉讓、保證等行為而產生的本票權利義務關系是本票關系。因票據簽發、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關系是支票。
基本關系分為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預約關系。票據原因之間的關系,是指當事人發出和收到票據的原因;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出票人與付款人、出票人與承兌人之間的壹種基本關系;票據預約是指票據當事人就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和付款地點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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