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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狩獵法律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壹)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的;從重處罰、定罪處罰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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