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房漏水,已經嚴重影響正常居住時,可以退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