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以下申請仲裁的材料:(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的事實理由,壹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填寫);(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親自簽署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四)被申請人的工商註冊信息;(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就業登記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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