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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制定的自制法規?

法律分析:自制法規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擁有制定法律權力的是國家立法機關,不同國家的立法機關是不壹樣的。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所有法律。此外,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省級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有權制定自己的規章。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區域自治的立法機關和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立法機關也可以制定有關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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