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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判和終止審判的區別

終止審判不同於中止審判。兩個。主要區別在於:

(1)原因不壹樣。因審理過程中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審理的情形而終止審理,因不可抗拒的情形致使審理無法繼續進行的;

(2)法律後果不等。終止審理後,訴訟即終止,不再恢復,但中止審理只是中止訴訟活動。壹旦中止的原因消失,審判應當恢復。

中止案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決定暫時中止案件審理,待相關情形消失後,再恢復審理。

審判會暫停多久?

訴訟時效中止中,不可抗力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未生效的,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相關情形消失後,再恢復審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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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97條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判,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通過缺席審判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第301條

審判期間,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判。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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