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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消除性別歧視做了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消除性別歧視,我國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現性別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三十四條婦女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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