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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證據規則的若幹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規定保全證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被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期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的,被告應當在正當理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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