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住宅、文教機構為主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為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根據有關法規,住宅建築室內噪聲標準是根據安靜生活的要求和所在地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參照住宅建築的窗戶條件制定的,壹般不應低於所在地區的環境噪聲標準20分貝。我國住宅室內標準定為比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低10分貝,因為我國有很多靠近住宅的小工廠。非住宅的室內噪聲標準是根據房間的用途規定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超標噪聲,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從住宅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外,禁止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