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已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
作為不動產,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必須進行登記,登記是生效要件。凡已辦理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均已合法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與房屋出賣人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轉讓房屋,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為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二是其他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購房者可以依法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未轉移所有權的商品房買賣,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權並未轉移。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拿不到房的買受人和出賣人故意隱瞞其所售房屋已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導致後來拿不到房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