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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

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管轄權是決定哪個法院有權審理案件的重要問題。以下為您解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這是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通常以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貸款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合同中有約定,且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有實質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具體法院的管轄,且約定符合法律規定,那麽該法院就有管轄權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總結: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壹般應由貸款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根據約定選擇其他有實質聯系的法院管轄。

擴展數據:

在我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具體案件中的特殊情況、地域差異以及當事人的行為都可能對管轄產生影響,需要綜合考慮具體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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