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良田。嚴禁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平原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合理設置綠化、造林等生態建設目標。退耕還林還草要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規模和範圍內,涉及的地塊都要按照上圖管理。非法占用耕地植樹造林的,應當立即停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