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但單位需要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單位沒有損失或者不能證明的,可以拒絕賠償。
擴展數據
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壹,《會計法》確實有規定,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因為只是會計,所以財務部門壹般都配有主管和經理。此外,他們有責任審查工作。如果妳的疏忽導致了企業的損失,他們也需要壹起承擔責任。
第三,從法律上講,責任不是平等分擔的。職位越高,責任越大。就壹般財務工作而言,主要是財務總監承擔主要責任。
四、從法律角度來看,賬目錯誤並不意味著公司的經濟利益會受到損失,客戶也可以要求退款。壹般來說,對方公司不會違約。如果有,可以走法律程序,壹般訴訟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