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布的《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庭(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為孤兒、棄嬰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應當由民政主管部門逐壹審核批準,並簽訂收養協議。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不具備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殊教育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