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不得發行銀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