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姓名的保護,並不是說妳叫,別人就不能叫。這是壹個誤解。
法律對姓名的保護是指自然人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以及自己的筆名、藝名、別名,當然還有網名。
侵犯姓名權是指幹涉、強迫他人改名、幹涉他人使用姓名、強迫他人使用或者不使用姓名、盜用、冒名等行為。
所以如果有人強迫妳放棄使用筆名、藝名、網名,也是侵權。
所以網名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每個人都有自己做決定的權利,所以會有重名的實名,重名的網名,但是不能冒用和盜用,只需要在識別的時候聯系到壹個特定的身份。
舉個例子,如果壹個人的真實姓名也是張藝謀,而且他真的當了導演,他說自己是張藝謀的導演就不算欺詐,因為這是事實,但是如果他說自己是張藝謀的導演哪壹年導演了電影《紅高粱》,拿了什麽獎,那就是侵權,因為他已經把自己的名字和特定的身份聯系起來了。這是壹個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