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誤診是由於醫生的過錯造成的,誤診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法律是如何定義誤診的?無過錯誤診誤治:疾病早期癥狀不典型,其發生、發展、演變過程不明顯;病因不明,沒有有效的診斷和治療手段;罕見疑難疾病難以及時診斷;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有限;患者的個體差異;患者及家屬隱瞞重要病史或不遵醫囑進行相關輔助檢查。過失誤診誤治:病史收集倉促,忽視相關病史的收集;體檢不認真,遺漏重要陽性體征;忽視必要的鑒別診斷;不認真及時解讀相關輔助檢查結果;盲目自信,不聽別人的意見或上級醫生的指示;診斷不明,在規定時間內療效不理想的,不邀請會診;不鉆研業務,技術水平低,不知道應該和可以識別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一篇:不同意在壹樓安裝電梯法律依據下一篇:廠房容積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