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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與本案無關的證據

法律分析:這個證據如果用來證明或者否定本案的基本事實,必須經過質證,法院才能采信或者駁回。如果判決沒有經過質證就作出了,通過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抗訴,很容易進入再審(再審)。如果這個證據是用來證明與案件無關的東西,法院可以不質證,當然也不會影響判決。但是,這種情況應該在判決書中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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