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保存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撤銷會計。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單位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點零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會計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