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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壹物多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商品房多重買賣關系中,買賣雙方串通簽訂買賣合同的,我們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處理。

內容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認定惡意串通無效,因為惡意串通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了其他買受人的利益,所以無論該商品房處於何種狀態,是否交付,是否辦理了商品房過戶登記,都不會因為合同無效而取得爭議商品房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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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各買受人無意與出賣人串通時,可以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商品房的所有權人:

(1)如果有幾個買受人,其中,已辦理該商品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可以先於其他買受人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幾個買受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

(3)幾個買受人既無產權登記又無合同備案的,誰擁有該商品房,誰就有優先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

(4)該商品房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且無人先行實際占有的,債權人買受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先行仲裁,由人民法院執行,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

(5)其他情況下,買受人和受贈人不能取得商品房所有權的,涉案商品房可以在價款確定後按比例向買受人清償違約債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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